(1) 监管风险
监管风险主要指由于法律或者监管规定的变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运营或削弱其竞争力的风险。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起点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比较晚,2013年5月沪深交易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试行办法并指定了试点券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监管部门对券商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监管发生了变化,新规中对前期未做要求的项目进行了规定,导致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入方未购回交易需要补充说明。例如,在最初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融入方的资金使用未作出硬性监管规定,但在修订后的运行办法中,券商需要对融入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而前期已经交易的项目证券公司己没能力对融入方的资金进行监管,这跟当前的监管相悖。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融入方未能在合约到期后在照规定时间内作出购回交易所造成的风险。形成信用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分为融入方跟证券公司方,融入方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因融入方经营出现恶化导致其财务危机,到期无足额资金做购回交易。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存在因质押标的跌幅过大,形成标的证券市值低于购回金额,一些融入方恶意违约。券商方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因证券公司自身审核出现失误,给予客户所持股票过高的质押率,高估了客户的偿还能力,最终使得客户在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购回交易形成了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在融入方履约担保比例跌破平仓线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高履约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在处置质押标的时,无法全部变现进而所形成的风险。对一些限售股的处置上,二级市场无法出售,流动性风险更为突出。对流通股而言,证券公司处置规模相对较大时,一次性委托卖出对市场冲击很大,加剧了市场的波动,进而对所持证券的市值进一步下跌。因此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实际操作中,对波动率较大,日成交量较低的标的一般给予的质押率相对较低,而对于波动率较小、日成交量较高的标的一般给予的质押率也相对较高。证券公司在做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前,会让内部的研究部门对该标的进行研究并出具研究报告,来降低流动性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证券公司内部系统或人员的原因,导致操作出现问题,致使金融资产出现损失的风险。在实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中,业务的操作大部分由证券公司来完成,首先在做客户初始交易时,证券公司的系统需要稳定,相关业务人员需要按照合同的指令下单。其次在贷后管理上,证券公司需积极按照修订后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客户的资金使用流水进行审核,对客户每日的履约保证比例进行盯市,跌破预警线后要及时做好告知工作并留痕。最后,在客户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需提前提醒客户做好购回交易。以上主要的三个步骤中,无论哪个步骤的操作出现错误,都会给项目带来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
参考资料:
[1]隋叶子.H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研究
[2]杨丹.G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评价与控制研究
[3]许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研究——以天风证券的荣盛发展项目为例
[4]荀永兴.S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