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球对数字内容产业分类并未形成统一国际标准。
国外现阶段以联合国服务通信统计局产业分类体系、北美行业分类体系以及欧盟经济活动统计分类体系最为通用,具体如下:
1、联合国服务通信统计局数字内容产业分类体系
(1)出版业,包含在线出版电影录像业,细分行业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业、电影录像产业、发行业以及展览业;
(2)唱片及广播服务业,细分行业包括唱片生产业、音乐出版业、无线电广播以及在线音乐提供业;
(3)音频服务和视频服务的播放及分发,细分行业包括在线信息提供业、新闻代理业、频道出版业、电视广播业以及音视频服务分发业;
(4)支持性产业,细分行业包括印刷及拷贝业;
(5)视频游戏生产业。
2、北美数字内容行业分类系统(NAICS2002)
(1)出版业(不包含互联网),细分行业包括报纸出版业、书刊出版业、期刊出版业、指南出版业以及软件出版业;
(2)广播(不包含互联网),细分行业包括报收音以及电视广播;
(3)通信,细分行业包括有线通信服务、无线通信载体、有线电缆以及卫星通信;
(4)动感图像与声音记录,细分行业包括动感图像与录像业、录音业;
(5)其它信息服务,细分行业包括新闻综合服务、图书馆服务、档案馆服务等;
(6)互联网出版与广播;
(7)网络搜寻门户、数据处理业务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3、欧盟经济活动数字内容产业统计分类体系
主要有内容软件、数字影音、网络服务、电脑动画、数字游戏、数字学习、移动内容、数字出版等八大产业,目前,并未对所涉及到八大类别进行具体的细分。
国内现阶段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划分以中国台湾地区在《2004年数位内容产业白皮书》中的划分最具代表性,具体如下:
4、中国台湾地区数字内容产业分类体系
(1)内容软件,细分行业包括制作、管理以及组织和传递数字化内容的关联软件、工具或者平台,涉及内容应用软件、平台软件以及数字内容服务等领域。
(2)数字影音,细分行业包括利用数字化方式拍摄、传送以及播放的影视和音频,涉及数字电视、网络视频、数字音乐以及数字电影等领域。
(3)数字游戏,细分行业包括利用信息平台提供客户声光娱乐,涉及网络游戏、手机游戏、PC单机游戏、电视游戏和掌机游戏等领域。
(4)网络服务,细分行业包括提供网络内容、网络连线、网络储存、网络传递、在线播放等相关服务,涉及内容服务、应用服务、平台服务及通讯/网络增值服务等领域。
(5)数字学习,细分行业包括利用计算机等辅助设备学习数字化内容的活动,涉及数字学习内容制作、工具软件、建置和课程服务等。
(6)数字出版典藏,细分行业包括涉及电子数据库、数字出版和典藏等领域。
(7)电脑动画,细分行业包括利用计算机生成或协助制作影像,并应用于娱乐与工商用途,涉及工业及建筑设计、游戏、影视等领域。
(8)移动内容,细分行业包括通过移动通讯网络提供信息、数据及服务给移动终端用户,涉及内容及应用服务领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