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的产业引导基金是创新型基金运作模式,把政府的融资和投资进行结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具备了以下特征:
(1)政府筹集资金的有效渠道
产业引导基金能够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有助于初创企业的发展,缓解这类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能够对已有的筹资渠道进行补充,开辟一种全新的路径,实现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良性合作,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以政府作为主体来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让政府减少在重大建设或者是基础设施建设当中耗费的资金,从而能够缓解政府在地区建设当中的债务负担。
(2)体现产业政策导向性
虽然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但在一些具有公共以及基础经济领域当中却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在国民经济发展当中,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制度的形式干预产业的发展,明确产业发展方向,调整产业结构,从而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整个市场的全面发展。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政府投融资的一种新工具,以政府名义进行资金成立,政府在当中投入一部分资金,在依靠政府的信用去吸引大量社会闲散资金,然后把得来的资金导向一些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当中,从而推动产业的发展。而在进行实际投资过程当中,要考虑到不同产业以及领域的实际状况,采用不同的投资方法与比率,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到政府支持的领域当中,从而能够推动这类企业的发展,为我国的创新能力增强提供助推力,也能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号召,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进而促进经济结构更加协调和均衡。
(3)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
一般状况下,政府产业引导资金是由政府独立出资或者是和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出资,两者对资产都拥有所有权。而在进行整体运作过程当中,政府一般不会直接进行监管,要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以此避免政府的干预,确保投资专业性和独立性,克服以往由政府单一决策,导致资金无法得到高效利用的状况,有助于企业的更好发展。而在基金运作过程当中,资金的管理是由商业银行负责,这样既能保证整体的安全性,又能及时进行整体监管,如果发现有异常状况,可以不执行管理人的命令,从而能够实现其市场化、合规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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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非营利性
产业引导基金以政策性为主要目的,衡量风险因素,但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在利益分配和退出过程中也遵循让利于市场的原则。不以盈利能力作为考察基金投资成果的重要指标,更多情况下会综合衡量投资所带来的综合社会效益和政策执行长远效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通常选取投资周期较长、投资金额较大的整体项目或新型战略产业进行参股投资,对项目可行性和稳健性考察较多,与一般性质的社会商业化基金通常具有的短期逐利行为以及积极滚动式投资的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