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2007年是融资平台形成和巩固时期,也是城投债的形成时期。
1994年旧《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禁止自主举债,再加上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一些地方政府为规避举债限制,通过融资平台举借债务用于填补城镇化所需的大量资金投入,此时融资平台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业务范围和融资方式逐渐多元化,城投债概念逐渐形成。2009年,融资平台加速发展,城投债发行总额迅速膨胀。为应对2008年际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我国中央推出“4万亿”投资计划(地方政府配套2.82万亿元)以缓解经济增长的压力,相应地,地方政府需要筹集巨额资金。同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发文表示赞成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成立城投公司。这意味着中央政府逐渐放宽地方政府不能举债融资的限制。因此,融资平台公司乘势而上,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保增长、补缺口的有效渠道,由此也促使城投债发行额也相应增长。
2010—2011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积累引起了中央的关注,2010年国务院相继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建议不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逐渐约束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使城投债的发行逐步标准化。此外,2011年相继爆出的城投债信用事件也对城投债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城投债发行额较为稳定,增长量相对较低。
2012—2014年城投债大规模扩张,地方债也在这段时间迅速增长。这可能是由于2012年以来金融信贷环境持续宽松,相关整改措施的约束能力有限。此外,当时正处于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指出我国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在力量是城镇化。由此城投债发行额迅速膨胀。2012年城投债发行突破万亿元。城投债发行总额的增长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发改委在2014年下半旬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从多个方面加强对城投债发行的审核。尽管同一时期其他相关部门仍有宽松政策出台,但发改委的上述举措有效抑制了城投债总额的膨胀,2015年城投债发行总额与上一年相比仅有微幅增加。
2014年新《预算法》明确规定2015年及以后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地方政府债务不再包含此后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券,正式划清了地方政府债务界限,2015年也成为“新老城投”的分水岭。
随后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融资平台利用新的融资模式(PPP、政府投资基金等)和相关过渡性政策开始不规范融资,造成2015年至2016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不断扩张,城投债的发行额也持续增加。2015年年底,中央再次关注到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相继下发225号文(规定城投债三年置换期)、88号文(甄别政府债务)以及操作指南,都反映出中央对管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决心和态度。有关政策的颁布及时限制了融资平台的违规违法行为。城投债也在2017年下旬出现了负的净融资额。
2016年下半年到2018年上半年,在金融去杠杆背景下,城投债的融资政策收紧,监管力度加强,2017年城投债的发行规模为20124.98亿元,同比下降了21.59%。这一阶段以2016年10月27日国发88号文为起点,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控,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类型划分,在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情况下允许其违约。之后在财政部的50号文、87号文中,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行为被严厉禁止,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边界。2017年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到“隐性债务”的概念,2018年初财政部接连出台194号文、34号文、23号文,强调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同时,地方政府债券、国开行PSL棚改资金为基础设施提供新的资金来源,减少了部分对于城投债的资金需求。
2018年下半年之后城投债政策由紧转松,强调基础设施和补短板领域投入,体现稳增长和防风险两大底线思维。2018年12月1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中突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2019年2月,镇江市开展化解隐性债务试点工作,严格管控债务风险。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背景下,货币政策放松,城投债的融资政策和环境宽松。2020年2月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交易商协会出台政策,优化其管理的债券品种发行审批、存续管理流程;上交所、深交所建立绿色通道,优化管理流程,加快疫情防控领域债券的发行审核。2020年下半年华晨集团、永煤集团信用违约事件对于信用债市场造成明显冲击,城投债的收益率短暂上行,直到严惩“逃废债”的定调和永煤事件的后续好转,城投债收益率下行。另一方面,2020年国家在“两新一重”建设领域增加了许多支持政策,比如监管部门和主管部委出台了REITs系列政策,明确了REITs项目要求、工作安排等事宜,推动REITs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通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县城公共设施建设,发挥企业债券在县城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城投债的后续发展产生积极引导作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