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拆上市,不同的上市地对应不同的政策要求,是否满足上市地分拆上市条件,决定着分拆上市能否顺利进行。在分拆上市时,上市地的选择分为两大阵营,一种是境内资本市场,又可分为A股主板、创业板、新三和科创板;另外一种是境外资本市场,主要以港股、美股为代表。不同的准入条件为企业提供了选择的余地。
(一)分拆至A股主板
不论是从发行成本,还是市盈率角度看,A股主板都是理想的上市地。但美中不足的是A股主板上市门槛较高且审批流程繁琐,加之此前证监会对企业在A股市场分拆上市的态度一直不明朗,导致分拆上市的成功率很低。在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一般会限定发行人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不能超过分拆前上市公司的30%,否则无法通过上市申请。申请A股主板分拆上市自然首先要满足主板上市条件。如此严苛的上市条件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境内企业于A股主板分拆上市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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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拆至创业板
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开板,一时间引来不少境内上市公司跃跃欲试,纷纷筹划要将下属子公司分拆至创业板上市。2010年4月,中国证监会在对各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的创业板政策培训会议上,明确了主板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至创业板上市的若干条件,标志着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监管体系逐步形成。主板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最基本的条件是子公司的主营业务要符合国家战略新兴产业要求。此外,还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母公司通过公开募集获得的资金未投向子公司业务;(2)母公司最近3年盈利;(3)母公司与子公司目前及未来均不构成同业竞争;(4)子公司最近一年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净资产的30%;(5)子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净利润的50%;(6)母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子公司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10%。
(三)分拆至新三板
由于证监会对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新三板挂牌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只需满足新三板上市要求,即挂牌企业经营满两年、业务明确、股权明晰、治理机制健全、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与此同时,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仍旧是审查重点,且目前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拆前在母公司中的营业占比均显示为不重要。
(四)分拆至中国境内上市(2019年新规)
2019年12月13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至此,国内分拆上市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该规定一经公布,资本市场再次掀起了一波分拆上市热潮,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将目光投向了几个月前刚开板的科创板。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规范的运作手段,同时也要严格遵守独立性要求,聘请中介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上市督导工作。试点若干规定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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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拆至港股
首先,分拆子公司赴境外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须严格遵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发[2004]67号)的相关规定。该通知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用途、盈利状况、同业竞争限制、拟分拆子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占比等情况进行了规定。同时,发行人到境外上市还须满足境外上市地的发行上市条件。香港主板分拆上市的条件相较于境内更加宽松、更具有可操作性,这也使得赴港上市越来越受到境内企业的青睐。根据香港联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有关发行人呈交的将其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的建议之指引》(以下简称“第15项应用指引”)的要求,除拟被分拆对象须符合基本上市规则外,各主体还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母公司最初上市后的3年内不得作分拆上市;
(2)母公司须保留足够的业务及相当价值资产,以支持其独立上市地位;具体来讲,新公司上市后,母公司须通过《上市规则》第8.05条的“盈利测试”、“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市值/收益测试”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ziboxinyan.com/FileUpload/ueditor_s/upload/2022-5/30/6378952967057539449093175.png)
(3)母公司与被分拆对象保持相互独立运作;上市委员会评价原则包括:母、子公司业务范围能够清楚划分,不存在同业竞争;子公司保持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为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独立、业务开展独立、董事职能独立,并且与母公司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母、子公司的商业利益可以在上市文件中清楚展示和详尽说明;分拆上市不会损害母公司股东的利益。
(4)分拆上市建议须获得股东批准若有关交易的财务比率计算高于25%,须获得母公司股东大会审核批准。若母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分拆上市建议能够获取重大利益,那么应当在会上放弃其表决权。
(5)保证母公司现有股东有获得新公司股份的权利;
(6)发行人必须在呈交A1表格(或任何海外司法管辖区所规定的同等文件)时或之前公布其分拆上市申请。
(六)分拆至美股
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有两种选择,一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二是纳斯达克。相较于纽交所,纳斯达克挂牌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较低,此处只列举纽交所上市标准。我国在美上市的企业以互联网、高科技企业和大型国企为主,一方面,这些企业的融资需求较大,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在上市前在国际上已经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用户群体。另外,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未对分拆上市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只需满足上市基本要求即可。非美国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需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股票市值不少于1亿美元;(2)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3)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4)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1亿美元;(5)公司必须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在最后一年不少于250万美元、前两年每年不少于200万美元或在最后一年不少于450万美元、3年累计不少于650万美元[3]。
参考资料:
[1]李美慧.绿城服务分拆上市的经济效果研究
[2]黄慕璇.房企物业板块分拆上市的动因及市场反应研究
[3]侯靖宇.房地产企业分拆上市及其经济后果研究——以花样年控股分拆彩生活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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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上市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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