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产管理通道业务基本模式
资管通道业务的模式涉及的关联方包括资金方、通道方以及项目方。通道方发行产品为项目方进行融资;通道方收取通道费,获取业务业务流量;资金方实现间接投资,项目方(融资方)得到资金。在通道业务的过程中,一般会有杠杆操作,资金方享受杠杆的收益和承受杠杆的风险。通道业务的起源是因为资金方因法律限制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方(比如2010年银行对地产行业收紧信贷,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产品成为资金流向地产商的“通道”),而借助通道进行间接投资。资金方参与通道业务本质是跨监管套利,通道方参与通道业务本质上是出借其牌照。资金方由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等原因不得直接投资于项目方,这是就需要委托人(中介金融机构)成立资管计划,委托人委托成立管理人,管理人利用资管计划投资于投资标的,这时资金方与项目方实现顺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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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通道业务指被动管理业务,是相对于主动管理业务来说,其是指资金方自主决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决定以及其他借助通道方设立通道载体,由资金方或资金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禁止调查及存续期管理,通道业务提供方仅承担账户管理、清算分配等其他事宜,来实现投资目标。通道业务的基本模式中资金方一般穿透至最底层,大多数为银行资金及保险资金,银行资金包括自有资金,理财资金等资金。通道方的金融中介机构实际是由信托机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公司等其他资管机构经营主体构成的。通道载体是由各金融中介机构成立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及其他载体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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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问参与型通道业务
顾问型通道业务的主要内容是,投资顾问就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事项向管理人出具投资建议,管理人负责执行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未接收到投资顾问发送的投资建议时,管理人不进行任何投资操作。投资顾问需保证投资建议合法合规,不得违反任何监管要求和内幕交易的规定。管理人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时,需要对投资建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一般来说,投资顾问不会对资管计划的收益率进行保证,他们存在的意义是利用自身知识素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客户的风险偏好,然后针对性提出相应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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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嵌套型通道业务
嵌套型通道业务是由委托人成立资产管理计划A的基础上,再利用资产管理计划A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B,如果需要继续加大投资杠杆,就利用资产管理计划B,最后投资于投资标的。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层层嵌套的资管计划可以无限多,资管计划不仅可以嵌套到C,还可以嵌套到资管计划Z等等。资管计划所带来的杠杆倍数加成可以无限大,这种层层嵌套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也就非常大。目前嵌套型通道业务野蛮生长,得益于证监会体系下的合规投资者的规定,其规定了在基金从业协会依法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即视为合格投资者,就不再进行穿透以及合并计算人数。嵌套型通道业务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其主原因是无统一的监管体系,无法对嵌套型资管计划实行穿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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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跨监管型通道业务
跨监管型通道业务是在嵌套型通道业务下衍生而成,仅仅需要把层层嵌套型通道业务中资管计划替换成私募计划或信托计划。跨监管型通道业务主要目的是实现监管套利,目前我国资产管理通道业务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整体监管,分别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对银行、保险、证券进行各种监管。跨监管通道业务主要包括银证合作、银保合作。银证保等通道业务,跨监管通道业务往往还包含嵌套型通道业务,即不仅包含跨监管型通道,还有层层嵌套的杠杆。例如利用信托计划购买资管计划,再利用资管计划购买私募理财计划,最后私募理财计划进行投资标的的投资。这种分别由银监会监管的信托,证监会监管的资管计划和私募,由于监管体系的不一致,导致银监会、证监会无法对理财产品进行由上到下的穿透,无法实现全面的监管。其次,银监会与证监会监管制度不同,也会使得监管套利行为有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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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合型及其他类型通道业务
复合型及其他类型通道业务是在原有的简单通道业务模式基础上,由投资顾问参与型通道业务、多层嵌套型通道业务、跨监管型通道业务这种多种类型复合的通道业务,由于这种通道业务涉及的金融机构主体较多,而且结构复杂,但是对于投资方和融资方来说都能很好的规避监管,实现投资目标,但是由于复合型通道业务结构复杂,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较多,第一,使得融资企业间接融资成本上升问题,第二,使得这个通道结构上面临着较大的法律权责归属问题,第三,使得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加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