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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配额(碳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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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配额是什么

碳配额是指企业被分配用于生产、经营的二氧化碳的量化指标,具体地说它是衡量企业拥有二氧化碳排放权利多少的量化指标,即衡量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多少的指标。

在我国,企业获得碳配额的主要来源有两个,一个是政府发放的碳配额,另一个则是在碳市场上进行交易购买的碳配额。其中前者每年7月1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发放年度免费配额,后者主要是通过碳市场进行配额售卖或购买,拥有多余配额的企业可以在碳市场上进行售卖获得利润,缺少配额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碳市场进行有偿购买获得更多二氧化碳排放权的权利。

配额交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配额的交易,购买者需在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下购买减排配额,另一类则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现在碳交易市场有不少有关减少碳排放、实行低碳经济的项目,购买者可以通过参与此类的项目来是实行对应的减排目标。

碳配额分配原则

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2017年底开始建立,同时开始进行碳减排的全国普及。如何制定公平的有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政策逐渐成为了影响全国碳交易市场平稳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遵循“效率与公平”原则。在进行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时,要考虑到不同区域的发展情况、人口数量、资源禀赋等多方面因素,不能简单地平均。与此同时,也要考虑不同地区的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碳减排潜力、现状等问题。基于此,在进行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时,要遵循“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发展情况,相对合理地进行碳排放权配额资源的分配,优化资源配置。

(2)遵循“环境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发展绿色经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学者研究发现,二氧化碳排放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向影响,所以,在进行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时,要同时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经济与环境共同发展。

(3)遵循“方法科学,监管可行”原则。在确定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方案时,要考虑其可实施性以及是否便于监督,分配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也要考虑方案的可接受度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成本等多方面问题[1]

碳配额分配方法

碳配额模式有三种:免费法;拍卖法;混合模式。

(1)免费分配模式

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免费分配指政府按照一定的配额比例将碳排放权无偿分配给企业。该方法适用于国家履约期开始阶段,该模式因为要兼顾效率和公平,保障企业参与减排的积极性,因此设计的比较温和。给予企业一定的过渡期,所以参与主体不会产生较大的反感,有利于后续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营与发展,美国、欧盟和中国等国家体系建设初期碳配额都以免费分配模式为主。但该方法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实施标准容易出现混乱,造成碳配额偏颇和出现资源配置低下的困境。免费分配模式有三种最具代表性的分配方法:历史总量法、历史强度法、基准线法

①历史总量法将企业过去三到五年期间的每年碳平均排放量作为参考依据,按照此年均历史排放量作为企业下一年度可分配到的排放配额。该方法对数据要求低,计算方法简单,适用于电力、水泥、钢铁以及石化行业。

②历史强度法参考企业过去碳排放总量和产品产量,以企业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为核算标准进行分配。该方法要求企业的现期碳排放强度要比过去的排放强度下降,适用于生产工艺复杂、流程精细、可比性差、数据基础较差的行业,如化工、造纸行业,需要用多个行业标准核定碳配额

③基准线法将不同企业但生产相同产品的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排列,将排名前10%的企业划入基准线作为单位产品配额标准。该方法适用于生产流程标准化,产品无差异,可比性较高、标准单一的行业,如火电行业。每个企业都获得了相同的单位碳配额,碳排放量超过基准线的企业需要买入额外配额,碳排放量小于基准线的企业可以出售多余的碳配额。该方法主要有两个分配形式,第一,碳排放基准与历史活动水平相结合,为了让碳分配更符合企业实际产量;第二,事后分配,即在双方交易完成后对企业再进行碳分配。基准线法可以对企业在参与碳交易机制之前的减排行为进行补偿或奖励,也适用于企业增添新的设施或新的产能的情况,碳配额随时间常量的变化自动修正,体现了碳配额机制的公平,避免“鞭打快牛”的缺陷。

碳配额

(2)拍卖分配模式

拍卖法指政府通过在市场上通过拍卖的方式让企业获取碳配额,该过程由企业自发完成,不需要政府强制规定每个企业的碳排放量,拍卖的价格反映了市场对碳排放需求强度,有利于价格的发现。有需求的企业从指定拍卖商处购买配额,拍卖额以现货形式进行交易(通常在几天之内完成交付),并设定固定拍卖额度上限,防止在二级交易所内出现倒卖和哄价等不良竞争。该模式简单方便,价格公开透明,由市场决定碳资源配置效率,还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用于补偿气候变化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带来双重红利,能保障碳交易市场高效运行。但该方法需要企业提前支付大量的资金,给企业造成过重负担,造成高排放量的企业搬迁到其他碳管理相对薄弱的国家,导致产生碳泄漏。一些对贸易敏感的工业部门为降低成本,除了将生产向国外转移降低本国产业竞争力,还有可能会在参与拍卖资质、信用审核和拍卖标准上钻制度的漏洞。虽然国家出台的草案中明确规定拍卖收入用于碳市场建设方面,但具体使用比例、支持领域和相关范围仍未做详细规定,因此还需加强资金流动方向的公开透明性。

(3)混合模式

由于免费分配和拍卖模式各有利弊且二者适用阶段不同,免费分配模式适用于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而拍卖模式适用于碳交易市场逐渐完善阶段。目前,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中国发展中国家都采用的是两种模式的结合即“混合模式”。混合模式较为灵活,即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调整拍卖比例,形成“渐进混合模式”。我国碳交易试点以免费配额为主,其中以历史强度法与行业基准法为主要分配方式,这两种方式适用于产量相对稳定的经济体,也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案。但随着工业部门的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减少政府干涉、尊重市场规律、提高公平和效率的拍卖法也逐渐被各国采用[2]

碳配额

碳配额交易

碳配额交易的实质是政府确定总的碳排放配额范围,并将配额分配给碳排放企业,企业可将持有的碳配额进行自由交易。碳交易是目前国际广泛使用的促进企业碳减排的方式。当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大于碳配额则需要购买碳配额,当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小于碳配额则可以出售多余碳配额,这种购买和出售的行为即为碳配额交易。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交易又可分为挂牌交易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国际上主要的碳交易体系有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美国加州碳排放体系等,其中,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交易规模最大且最为成熟。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各国为实现《京都协定书》确立的碳减排目标,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其碳交易机制的完善过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2005-2007年为第一阶段,为试验性阶段,各国制定各自限额,且碳配额免费分配;2008-2012年为第二阶段,是全面减排的关键期;2013-2020年为第三阶段,实施碳排放统一上限,并逐渐以拍卖取代免费分配;2021-2030为第四阶段,将对未来碳交易体系进一步完善。

我国对碳减排目标的实现一直持积极态度,2008年,发改委首次提出要在国内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已陆续批准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重庆、湖北、天津等七个省市启动碳交易试点工作。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官网正式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分为总则、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分配与登记、排放交易、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八章四十三条。该办法规范了碳排放监督和核查管理工作,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各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交易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规范管理。这意味着中国正在逐步搭建起全国碳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保障全国碳交易市场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发挥市场机制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中的重要作用[3]

碳配额的价值属性

碳配额具有价值。我国实行碳配额交易以来,一部分高二氧化碳排放的企业被纳入碳排放管控行列,参与碳控排的企业只能在一定碳配额的限制内进行碳排放。碳配额的提出,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碳排放量来实现节能减排。但碳排放量的减少是资金、资源、技术等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碳配额是具有价值的。此外,碳配额是企业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力和义务。一方面,企业具有在限制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力,当碳配额有剩余时,企业具有在碳市场上卖出剩余碳配额获取资金的权力;另一方面,在碳配额限制内排放二氧化碳是企业的义务,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超出所分配的碳配额时,企业需要在碳市场上买入碳配额以履行碳排放义务。

碳配额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碳配额不足的企业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上买入碳配额以满足排放需求,碳配额过剩的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卖出碳配额以获得资金收入,因此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具有价值特征的碳配额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可以以货币明确的计量其价格,此外碳配额价格的变动规律也同样符合价值规律特征,即碳配额价格以自身价值为基础,受碳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其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碳配额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其价格能以货币计量,使得碳配额具有财产权属性。

碳配额融资

碳融资可以分为广义的碳融资和狭义的碳融资。广义的碳融资与“低碳融资”类似,以鼓励企业自发参与节能减排、督促企业转变生产方式、促进企业更新升级设备技术、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树立环境友好型企业为目的,其本质是带有政策性引导和普惠金融特点和新兴融资特点的一种可持续发展融资战略。碳融资在广义上是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碳回购、碳资产租赁、绿色债券、绿色信贷以及碳融资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狭义的碳融资是指以碳配额、CDM项目、低碳技术设备等具有未来收益的碳资产作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系列融资活动[]。

全国主要试点交易所的碳配额计算方法

(1)广州

广东省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2020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和历史排放法。电力行业燃煤燃气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水泥行业的熟料生产和粉磨,钢铁行业的炼焦、石灰烧制、球团、烧结、炼铁、炼钢工序,普通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全面服务航空企业使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电力行业使用特殊燃料发电机组(如煤矸石、油页岩、水煤浆、石油焦等燃料)及供热锅炉、水泥行业其他粉磨产品、钢铁行业的自备电厂、特殊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有纸浆制造的企业、其它航空企业使用历史强度下降法分配配额;水泥行业的矿山开采、钢铁行业的钢压延与加工工序、石化行业企业使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

(2)上海

上海市2020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本市采取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确定纳管企业2020年度基础配额。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等基于排放效率的分配方法。对本市发电、电网和供热等电力热力行业企业,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对主要产品可以归为3类(及以下)、产品产量与碳排放量相关性高且计量完善的工业企业,以及航空、港口、水运、自来水生产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对商场、宾馆、商务办公、机场等建筑,以及产品复杂、近几年边界变化大、难以采用行业基准线法或历史强度法的工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

(3)湖北

湖北省2019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配额实行免费分配,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法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其中,水泥(外购熟料型水泥企业除外)、电力行业采用标杆法,热力及热电联产、造纸、玻璃及其他建材、水的生产和供应、设备制造(部分)行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其他行业采用历史法。

(4)天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20年度配额安排的通知,2020年度纳入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电力热力行业(含发电、热电联产、供热企业)、建材行业、造纸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行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

(5)深圳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管控单位为电力、燃气、供水企业的,其年度目标碳强度和预分配配额应当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基准碳排放强度和期望产量等因素确定。管控单位为前款规定以外其他企业的,其年度目标碳强度和预分配配额应当结合企业历史排放量、在其所处行业中的排放水平、未来减排承诺和行业内其他企业减排承诺等因素,采取同一行业内企业竞争性博弈方式确定。建筑碳配额的无偿分配按照建筑功能、建筑面积以及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或者碳排放限额标准予以确定。

(6)重庆

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本市对配额实行总量控制。以配额管理单位既有产能2008—2012年最高年度排放量之和作为基准配额总量,2015年前,按逐年下降4.13%确定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2015年后根据国家下达本市的碳排放下降目标确定。配额管理单位在2011—2012年扩能或新投产项目,其第一年度排放量按投产月数占全年的比例折算确定。

参考资料:

[1]李墨丹.碳配额约束下供应链企业环保投资研究

[2]余芙蓉.中国碳配额交易市场有效性研究

[3]王健.内外部碳配额交易路径下供应链减排决策研究

[4]张钰虹.南方航空碳配额资产证券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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