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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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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披露是什么

环境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根据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披露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满足公众、投资者、债权人等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主体的信息使用需求。披露的环境信息通常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活动相关联,根据相关环保文件规定,环境信息内容涵盖广泛,主要包括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企业制定的环境保护制度,设立的环境发展目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环保设施的投资建设情况及新型环保技术的研发更新状况,新型能源利用及可持续发展实施情况,废弃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清洁生产情况。这些环境信息能够帮助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环保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判断,合理规避可能带来的环保风险。而在政府及监管部门严格执法监管,不断规范企业环境行为的背景下,银行等债权人愈加关注企业的环境信息,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信息披露则成为外界评估企业环保风险的重要手段。

环境信息披露

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

自2003年起,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政策文件,不断规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这些文件对企业需要公开的环境信息做了解释及界定,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提供了政策依据,构建了环境信息披露体系。随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量持续增加,但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数量在不同行业间存在一定差异。农林牧渔等行业由于对环境影响较低,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不大,而化工制造等重污染行业对环境破坏程度大,监管部门会强制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因此披露比例极大。目前政府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制造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比例在持续上升。

(1)从环境信息质量的角度来看,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可以分为主观信息以及客观信息。

主观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环境保护目标、方针及理念、环保应急预案,客观信息主要包含环境保护投入、污染排放控制、能源消耗及可续发展情况。主观环境信息多反映企业环保工作的整体开展情况,对企业宏观环保制度进行说明,信息主观性较强,实用程度不高。客观环境信息对企业所做环保工作进行了定量描述,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具体表现,易于获取及衡量,便于外界使用。目前我国对非重污染行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做具体要求,因此部分企业主要以定性方式公开环境信息,或不进行公开,导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平不高,且不便于外界收集。

(2)按照披露类型来划分,环境信息分为企业应规披露的环境信息和被鼓励披露的环境信息。

根据我国2015年实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及2018年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需要应规披露的环境信息包括: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自行监测信息等。同时,政策表示,企业被鼓励披露的环境信息包括: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以及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3)从环境信息披露载体来看,企业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环境责任报告书、可持续发展报告等文件为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主要载体。

年报是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重要途径,企业能够通过年报重大事项章节的社会责任部分公开环境保护情况。但年报中的环境信息相对分散,企业环保投资、环保成果等数据分布在不同部分,不便于信息使用者收集。社会责任报告及环境责任报告也是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主要渠道,但由于我国目前仅对重污染行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具有强制要求,一般企业的披露行为以自愿为主,所以主动公开社会责任报告等独立报告的企业比例较低[1]

环境信息披露的原则

中国的环境信息披露所遵循的原则分为三种:重要性、强制性和一致性。目前,在中国的国有上市公司中,石油行业、化工行业以及纺织业等重污染行业占据多数,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

首先针对重污染行业规范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是必要的,也是环境保护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体现出了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在制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同时,对于特定信息要进行强制性规定。企业的健康运行,在给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会伴有负外部性,尤其是重污染行业中,环境风险处于较高水平的上市公司,他们所耗费的资源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较为严重的,这些企业习惯定性披露积极的环境信息,而不愿意主动向社会展示其真实的环境治理状态。由于政策法规具有强制性,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让企业尽可能多的披露环境信息,特别是对于必要环境信息,应做出强制性规定。环境风险关系整个国家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关于环境信息披露,不仅要对上市公司做出强制性规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政府各级部门,凡是做出对环境产生污染的行为,均要向社会揭示其环境信息,这体现了中国环境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原则。

从环境信息披露现状来看,据统计,截止2019年,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数量的25.54%。且大多未予以对外公布,仅向上级或相关环保部门报告。随着国家生态保护力度的加大,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将日益受到环境保护政策的影响,企业的环境风险也将增加。为了便于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价,做出相对正确的投资决策,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使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中起到带头作用,并引导各界关注环境信息[2]

环境信息披露的衡量方法

(1) 根据能否货币化将环境信息分为货币化和非货币化信息;

(2) 根据国家明确规定企业自主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为“软披露”信息,企业被迫进行披露的环境信息为“硬披露”信息;

(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环境信息分为可靠性部分、显著性部分和可比性部分。

(4) 从环境信息衡量角度来看,第三方评级机构评价及“内容评价法”是目前较为主流的环境信息衡量方法。

第三方机构评价是指企业、环保监管机构、存在利益关联的组织或个人邀请环境评级机构评价企业的环境信息,但目前我国缺乏权威的环境评级机构,信息评价质量不高。“内容评价法”是指评价者将企业的环境信息按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并分别为每个类别赋值评分。该方法是目前学术界相关研究的主流方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且对信息的评价质量较高。

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类型

(1)重点排污单位

依据《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向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或排放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3)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依据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4)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依据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新《管理办法》较之以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的主体范围,除重点排污企业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及符合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也纳入依法披露环境信息主体范围[3]

参考资料:

[1]谭志梁.家族企业管理者特征、环境信息披露与银行贷款研究

[2]常慧青.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对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基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分析

[3]李波,麻晓宇.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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