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券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代发代还、自发代还、自发自还三个阶段。
(1)代发代还
2009年到2011年为代发代还阶段,地方政府没有自主发行地方债券的权力,而是由财政部按照核定额度代为发行和还本付息,这个阶段为地方债券的探索阶段,中央干预明显,有明显的中央行政控制特征,且具备中央财政信用的担保,该阶段发行的地方债券数量少,规模有限,由于中央集中审批的控制并通过预算管理的形式对发行额度进行管理,发行规模在2000-2500亿之间,远远无法满足地方政府完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地方经济所需的融资体量,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之中央政府预算管理,导致其定价的市场化程度难以体现。
(2)自发代还
2011年首次放开深圳、上海、广东、浙江四个省份(直辖市)自发代还到2013年逐步开放为10个试点省市区间为地方债券的自发代还阶段,该阶段地方债券由试点地区自行发行,但在偿付端,地方债的还本付息仍由财政部代办执行。自发代还模式下地方债券的期限和额度都有所增加,7年期限的地方债券开始发行,2012年与2013年的地方债券发行额也分别达到2500和3500亿元,但由于中央代办还本付息机制的存在,这个阶段的地方债券有明显的中央担保特征。2014年财政部印发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财库〔2014〕57号),先由10个试点省(市)试行自发自还地方债券,后于2015年开始允许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发行并自行偿还地方债券。自发自还模式下,地方债券由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并自行偿还,借贷和偿还主体得到统一,地方政府自行承担偿还义务,为地方债券市场化发行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础。同年财政部正式下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两个指导性文件,对地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进行了进一步规定,自此地方债券正式步入正轨,进入大规模发行与逐步规范过程。
(3)自发自还
2015年后,随着《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关于启用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项目信息披露模板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的相继印发,不断出台的指导政策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品种、信息披露机制、发行机制、偿还机制等相关要素进行了不断的补充和调整,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地方债券相关政策体系。随着相关政策与机制的不断完善、偿还机制的逐步明晰、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断优化、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备,我国已基本形成省级政府自行发债、自负盈亏、合规披露、种类丰富、期限规模多样的地方债券体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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