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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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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是什么

从广义上来说,不良资产是指缺乏流动性、经济效益低下、难以正常处置回收的资产,存在于各行各业当中,包括企业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等。在所有的不良资产余额占比中,银行不良资产余额远高于其他金融行业,因此传统意义上通说的不良资产一般指银行的不良资产,事实上银行业也是不良资产的主要来源。

金融机构将资产认定为“不良”的评定方法多种多样,甚至会将评定为“不良”的资产继续细分为多个信用等级,但其核心标准始终只有一个,即资产收益水平,也即根据现有的、可掌握的市场信息、企业状况等预测未来可回收的资产收益占原始资产的比率。按照银行业的五级分类标准,贷款类债权资产被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类,其中后三类会被归为不良资产,次级类不良资产相较可疑、损失类不良资产拥有更为可观的资产收益水平,备受资产处置机构的青睐,甚至在不良资产的一级市场一度出现以资产原值打包出售的火热行情。

不良资产的内容

不良资产代表的是一种较为僵化的资产,因为无法流通或者缺乏流通性,所以无法获得利益。不良资产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出现在会计账目中,也不只存在于商业银行,它还出现在我国经济流通的各个领域和行业,包括商业银行、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1998年之前,我国在商业银行贷款的类别承袭了国家财政部在1993年所颁布实行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该制度把贷款分为四类,分别是正常、逾期、呆滞和呆帐,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逾两呆”,这种分类法也被称之为“四级分类制”。1998年,央行公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该指导原则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的可能性大小,将其分为五类: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这种分类方法一直沿用至今,被业界称为“五级分类制”

(1)“一逾两呆”

为规范贷款行为和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财产安全,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了《贷款通则》,文件中对不良贷款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呆账贷款是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时间(其中包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的,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者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年限但生产已经中止、项目已经停止建设的贷款(其中不包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合同约定到期(其中包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其中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一逾两呆”是根据借款人现有还款能力判定的,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方法。这种贷款费雷方法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对不良贷款的识别和税收的保证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现代经济的不但发展,这样的方法已经不能再适应新的市场化环境下对贷款管理的需要。

(2)“五级贷款分类”

五级贷款分类是改革开放后一直至今国际银行业较为通行的方法。在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下,1994年到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尝试将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方法运用再对部分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检查中。1998年4月20日,为加强国内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质量、改进分类方法,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监管惯例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该试行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贷款依据借款人的还款实际能力进行五级分类,并首先在广东地区进行试点。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在试点的基础上实施新的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正式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方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信托机构和金融租赁公司的贷款分类作出更细致的指导,但对于五类贷款的定义和不良贷款的分类仍然保持不变

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的特征

对金融企业而言,不良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贷款、票据与债券等金融业务。不良资产主要包含银行不良债权和不良贷款等,不良贷款也可以转变为不良债权。由于金融机构的资产大部分是债权,涉及居民、私企、公有制企业等不同主体,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良资产主要便是不良债权,即已经发放但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回收的贷款,不能回收的范围涉及到本金和利息等利益。

(1)不良资产的存量性,是指已经存在并具有明确权利的不良资产。从社会融资总额的角度来看,其交易不会增加社会融资总额。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盘活存量”来提高不良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效率,从而可以优化金融市场的经济结构,直接为社会实体经济服务。“盘活存量”是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独特功能,使它们区别于其他金私营资产管理公司。

(2)不良资产的非正常性,是指就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能力存在风险的不良资产。从安全性的角度来看,资产已经逾期或没有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从流动性的角度来看,资产存在流动性问题或很快变现但会造成大量损失的风险;从盈利能力的角度来看,是效率低下的资产或收入无法抵偿成本和其他费用的资产

(3)不良资产的非标准性,是指资产市场交易的标的,与在银行和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交易标的的债权性与股权性资产不同,是典型的非标准资产。

(4)不良资产的规制性,是指相关管理和监管机构对资产业务的准入条件和处置方法都有的监管要求。如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市场上特殊且量多的金融产品,必须是持有金融牌照的相关机构才可以进行转让以及收购,具有极强的监管规制性。

(5)不良资产的次品性,是指在不良资产交易过程中,出卖方掌握更多的有关不良资产的详细信息,是十分典型的二级次品市场。买受方因掌握有限的信息难以判断资产的实际价值而难出高价进行交易,故此,出卖方适当披露债权资产的部分信息后,买受方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对资产交易就显得十分重要

(6)不良资产的周期性,是指不良资产因受社会金融经济周期的波动、以及公司本身经营周期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良资产的数量与时间周期成逆向变动关系的特征。资产管理公司需在经济下行时期进行不良资产的收购或进行资产重整,在经济上行时期或价值修复时期,资产管理公司再开始处置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的分类

按照不良资产形态进行分类,则存在实物类、股权类以及债权类等几种不良资产(1)实物类不良资产。是指债务人已经丧失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司法机关判决或各方协商一致后,债务人将其拥有所有权以及处分权的实物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人欠下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债务。实物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资产、机械设备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但该种实物资产的抵债价值需由评估机构或者各方协商来进行定价,通常会被高估,所以债权人在处置的时候,一般要求重新评估。但值得注意的是,实物资产存在权属不明确、形态不完整以及基础资料缺乏等风险,且实物资产在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的特殊客观因素较多。

(2)股权类不良资产,是指债权人把债务转成股份形式进行处置,该种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对债务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基础来计算债权人占股及相关分红数额。也就是说,该类资产是由债券类资产转化而成,因此评估时会考虑很多政策,而且该类资产转换的占股比例影响着债权人利益的再分配,因此,确定整个评估范围在此类资产评估中更为重要。

(3)债权类不良资产,是以债务为基础的不良资产,在目前行业内处置不良资产中起着关键作用,根据初步统计,它们占不良资产资产总数70%以上。处置此类资产时,存在控制权小、市场贫乏、不确定因素多等客观缺点。因此,一般而言,该类资产适用非公开市场价值的资产评估,加上该种不良资产是特定的、不能完全替换的、并且不能假定其在市场上处于最佳使用状态并公开出售,鉴于这种固有的风险和紧迫的及时性,该类资产处置对评估要求更高更准确[1]

不良资产的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利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所有手段和方法,实现资产的价值变现和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资产重组、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信托处置不良资产

(1)资金来源于合格投资者。信托公司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可以划分为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两类,其中固有业务的资金来自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信托业务的资金则是来自于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自有资金的有限性使得信托公司的主要资产规模、收入来源、业务种类均是来自于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也同样属于信托业务。

(2)结构设计多样化。信托公司在股权类不良资产的投资优于银行,在实业类不良资产的投资又优于证券和基金,能够跨行业实现不良资产的配置,相较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可以制定更加灵活的投资策略和产品结构。

(3)风险隔离。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信托能起到良好的风险隔离作用。因为不良资产本身就具有高风险的特性,极易发生项目风险的传导,但在信托模式中,每个不良资产处置的信托项目都是相互独立、相互隔离的,不会因为一个不良资产项目触发风险而使得其他信托项目的收益受到影响,也不会因委托人和信托公司自身的债务问题而遭受风险损失。

(4)权属分离。在大部分情况下,物权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是收益权人。但是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是相分离的,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管理、处分、占有的权利,但并不享有信托利益,也不能基于自身利益使用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合同收取信托报酬;受益人虽不能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却享有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利益。所以,在信托的法律关系当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和受益权人并非同一人,这就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通过信托方式设立不良资产信托后,可以将不良资产债权转移给信托公司的同时取得信托受益权,由此完成不良资产的“出表”[2]

不良资产产业链

(1)上游源头:不良资产三大供给者机构,即商业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的企业,这三大类机构将所产生的不良资产通过直接出售,委托间接出售等方式转让给处置方,构成不良资产的一级市场。

(2)中游处置:由资产管理公司和中间机构来组成。资产管理公司部分主要由前文提到的由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和非持牌专营债转股机构等组成;中介机构则是由评级机构、增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公司和资产评估公司等在处置不良资产中环节中由专门资质的公司事务所构成,他们为不良资产在处置阶段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但是从中不难发现,资产管理公司与中间机构的业务也有重叠部门,例如,河北省资产管理公司等多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也都有资产评估和增信业务。所以资产管理公司和中间服务机构都是在不良资产接受处置环节的参与者。

(3) 下游投资者:由不良资产的需求方和购买方构成,包括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投资机构等。是对经资产公司处置后的认为还存在潜力价值的债权、实物资产等进行购买的主体。

不良资产

参考资料:

[]杨城.DY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袁骏.Z信托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业务风险管理优化研究

本文由@Y-L发布于三个皮匠报告网站,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不良资产报告:

2022年不良资产报告合集(共14套打包)

【研报】多元金融Ⅱ行业:不良资产行业迎良好收储期期待价值释放-20200613[18页].pdf

零壹智库:2021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大全(12页).pdf

穆迪公司:2021中国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银行重组强化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职能但削弱了其个体信用质量(11页).pdf

普华永道: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研究白皮书: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48页].pdf

麦肯锡:中国银行业白皮书-前瞻性、主动性的不良资产管理(2016)(46页).pdf

浙商资产:2020年中国不良资产行业研究报告(41页).pdf

【研报】银行行业投资策略报告:春种秋实不良拐点可期关注部分小银行的经营分化-20200602[2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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