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由其将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在我国,发起人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2)
特殊目的机构(SPV)。是指由发起人设立,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购买基础资产,重组和设计资产池,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发起人与特殊目的机构(SPV)基于风险隔离的原则,必须彼此独立。
(3) 评估机构。主要负责对证券产品依托的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情况进行评估。
(4) 信用担保机构。由于信用增级的需要,信用担保机构介入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信用担保,降低风险。
(5) 信用评级机构。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等级服务的第三方增信机构。
(6)证券承销商。负责发行除发起人自行持有部分以外的资产支持证券,通常是投行或者证券公司。
(7)贷款服务机构。发起机构由于在项目成立前对基础资产情况较为熟悉,在管理证券化资产方面具有优势和便利,故贷款服务机构通常由发起机构担任。贷款服务机构要求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证券化标的债权资产的管理,并且制定管理证券化标的债权资产的相关制度和程序。
(8)投资者。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目标客户,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人。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监管机构有针对性的对不同投资者提出不同的要求。
(9)资金保管机构。是指为证券化产品提供基础资产的保管、监督服务的金融机构,保障证券化产品持有人的利益。
(10)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即“中债登”。其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结算提供登记托管服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