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相关主体众多,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
(1)原始权益人,指进行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所有者,通过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融资。
(2)特殊目的公司,根据所购买基础资产的预期现金流情况,进行结构化设计包括发行证券分为优先级/次级,还本方式采用固定摊还型或过手摊还型等,发行证券向投资者融资。特殊目的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通过发行证券将原始权益人与投资者联系在一起,因此在资产证券化中占据核心地位。特殊目的公司的存在是为实现破产隔离的目的。
(3)信用增级机构,是指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可以是第三方机构也可由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担任。信用增级有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是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化设计如发行优先/次级证券,超额现金流覆盖,超额抵押等几种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则是由信用增级机构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信用担保。但外部信用增级也不是必须的,当内部信用增级足够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信用保证时可以没有外部信用增级。
(4)计划管理人,通常由证券公司担任,对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管理。
除了这些直接与资产证券化产品买卖相关的参与主体外,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主要主体还包括
(5)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前期进行资料收集,风险监测,后期进行信息披露、持续追踪;
(6)律师事务所,明确原始权益人及其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提供法律咨询,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提供法律合同等;
(7)会计师事务所,分析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确保现金流信息完整准确;
(8)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