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架构,是指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境外公司,从而形成的境外注册、境内经营的特殊架构。目前,红筹架构有股权控制模式和协议控制模式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股权控制模式
股权控制模式是指境外公司直接对境内公司形成股权控制的一种红筹架构。通常而言,搭建这种红筹架构的步骤如下:
(1)境内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即BVI)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此公司称为BVI公司。
(2)BVI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一个SPV作为境外上市主体,此公司称为开曼公司。上市前,开曼公司通常会引进战略投资者(PE/VC)或实施员工股权激励(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即ESOP)。
(3)开曼公司在香港设立一个子公司,此公司称为香港公司。
(4)香港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一个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即WFOE)。
(5)WFOE受让境内经营实体(拟在境外上市的内资公司)原股东持有的股权,取得境内经营实体的控制权。经上述搭建过程,股权控制模式的最终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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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控制模式
协议控制模式是指境外公司通过与境内公司签署多种协议对境内公司间接控制的一种红筹架构。通常而言,搭建这种红筹架构的步骤如下:
(1)境内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此公司称为BVI公司。
(2)BVI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一个SPV作为境外上市主体,此公司称为开曼公司。上市前,开曼公司通常会引进战略投资者(PE/VC)或实施员工股权激励(ESOP)。
(3)开曼公司在香港设立一个子公司,此公司称为香港公司。
(4)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一个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WFOE)。
(5)WFOE与境内经营实体签订包括独家服务合作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在内的一系列协议,使得WFOE实质上控制境内经营实体,并使得境内经营实体产生的经济效益流向境外公司。经上述搭建过程,协议控制模式的最终结构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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