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茶

您的当前位置: 上海品茶 > 三个皮匠报告百科 >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

目录

特许经营是什么

特许经营是一种有别于直营连锁与自由连锁的连锁经营组织形式。加盟总部通过合同的方式来授予特定区域内加盟店经营权,其中包括总部所拥有的产品、品牌、管理体系、技术服务等

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于2007年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企业标志、注册商标、专有技术、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把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它经营者(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须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定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在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条款及约束范围内,特许人授权受许人使用其商号、品牌、专有技术等。并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持续的商业和技术支持。而在该合作关系当中,受许人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来获得特许人的授权

特许经营

国际上对特许经营的定义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

美国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下定义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通过协议形成的关系,在此关系下,为了使特许人在被特许人商业活动中的获得长久性的利益,特许人有对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秘密及培训员工等指导义务;而被特许人被授予享有特许人拥有的同一商号、企业的形象、工作的流程等使用权,但被特许人应当将自身拥有的资本投资在特许经营业务。”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4年发表的《特许经营指南》中定义其为:“特许经营一般有以下的流程,特许人创造了某种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将其授予被特许人,并且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人限制的条件内使用,同时被特许人需要向特许人支付取得商业经营体系的对价。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两者的关系是一种长久性关系,被特许人在特许人要求的条件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并且需要接受特许人的监管及持续性的指导。”这个定义强调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两者是一种协议关系,协议是维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两者之间关系的基础,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的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不足之处是该定义并未提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主体。

(3)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将特许经营定义为一种在法律上和财产上独立的特许人及其一个被特许人之间密切与持续的共同合作销售产品、服务、技术的体系,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书面特许合同中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一定的权利并且附加一定的义务,如要求这个被特许人使用其字号,和(或)商业标识,和(或)服务标识,经营策略,技术技巧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定义,该定义明确了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关系是长久性的,两者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持续性的合同。该定义明确了特许人与一个被特许人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和财产主体,并对经营资源也进行列举,但忽略了实际的问题,被特许人可能为多个,不止一个。

特许经营的分类

1、按照特许权的内容进行划分:(1)第一代特许经营是产品分销特许经营,特许人可以向受许人授予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与经销权。(2)第二代特许经营是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特许人不仅要求受许人经营总部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要求受许人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人所规定的形式开展。

2、根据授予特许权的方式进行划分:(1)单体特许:特许人赋予受许人在某一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2)区域开发特许:特许人赋予受许人规定时间内可以在规定区域内开设规定数量特许经营网点的权利。(3)代理特许:特许代理商经特许人授权为特许人招募受许人。

3、按加盟业务划分:按加盟业务划分,可分为转换型特许经营和分支型特许经营。前者是加盟者将现有的业务转换成特许经营业务,特许商往往利用这种式进入黄金地带。后者则是加盟商通过传统形式来增加分支店,当然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

4、按交易形式划分:按交易形式划分,可分为四种:制造商对批发商的特许经营,如可口可乐授权有关瓶装商(批发商)购买浓缩液,然后充碳酸气装瓶再分销给零售商;制造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石油公司对加油站之间的特许;批发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医药公司特许医药零售店;零售商之间的特许,如连锁集团利用这一形式招募特许店,扩大经营规模。

5、按所需资金投入划分:根据所需资金投入可分为工作型特许经营、业务型特许经营和投资型特许经营。工作型特许经营只要加盟者投入很少资金,有时甚至不需要营业场所。业务型特许经营一般需要购置商品、设备和营业场所,如冲印照片、洗衣、快餐外卖等,所以需要较大的投资。投资型特许经营需要更多的资金投资,如饭店等。

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

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品牌效应与知名度:通过一定的知名度和具有品牌效应的产品与服务,特许经营企业能够更好的吸引:加盟者的加入,扩大其特许经营范围,实现规模经济。

(2)成熟的经营模式通常情况下,被特许经营吸引的加盟商都欠缺专业的管理知识。而特许经营企业成熟的经营模式则可以为其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包含:产品控制、物流管理、库存管理、产品策划与宣传等。通过成熟、高效、稳定、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特许经营企业能够更好的帮助加盟商开拓市场,获取盈利。

(3)具备能够持续为受许方提供技术支持、业务培训与经营指导的能力。企业可以顺利实行特许经营的生命力在于特许方能够为受许方提供培训与经营指导的服务。为了保障受许人能够顺利开展标准化运作,提高受许人的综合经营水平,特许方需要为受许方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业务培训和经营指导。从而提升受许方的盈利能力,既能够提升受许方对于特许方的向心力又可以提高其对于特许方的忠诚度,从而实现特许双发的合作共赢[1]

特许经营基本原则

特许经营的两大主体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简单化原则

简单化原则是指总部与加盟店的管理与作业流程要简单化。加盟店是特许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如果加盟店的管理流程与作业流程过于繁杂,将会增加加盟商的学习成本、单店的营业成本以及运营管理成本,这些都不利于特许经营活动的推广加盟。

(2)标准化原则

标准化原则是指加盟店与总部的商品与服务标准化、组织形象标准化、营业作业标准化。商品与服务标准化是指加盟店为用户提供总部统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标准化的产品服务体系,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打造特许经营企业的独特品牌形象并加强品牌辨识度。组织形象标准化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品牌建设方面。主要体现在视觉识别、店面识别、声音识别、理念识别、行为规范识别与工作流程识别这六个方面。在给客户提供识别便利的同时,能够进一步树立特许经营品牌形象。营业作业标准化能够有效提升加盟店的运营效率。同时实行统一的作业标准能够更容易实现工作的互换性,提升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

(3)专业化原则

专业化原则是指特许经营活动的各个主体实行严格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专业分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特许经营正是该趋势在商业领域中的典型代表。加盟店与总部需要严格界定其职责分工,总部为加盟店提供良好的服务与督导保证加盟店能够顺利营业并实现盈利,而加盟店则直面客户,为客户提供直接的产品与服务。

(4)统一化原则

特许经营体系为了实现复制、扩张的连锁效应,就需要遵循其统一化原则。统一化原则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项:

a)品牌统一。特许人统一授予受许人商标牌号。

b)经营模式统一。每个加盟店的经营模式都是由总部统一进行设计控制的,可以形成规模扩张效应。

c)管理统一。每个加盟店的日常管理流程严格按照特许经营总部设计的运营规范手册展开。

d)广告统一。每个加盟店的日常促销互动均按照特许经营总部的统一规划来开展。

e)采购统一。加盟店所销售产品由特许经营总部统一进行采购,通过规模化采购降低其采购成本。

f)配送统一。各个加盟店的货品统一由特许经营总部统一进行发货配送。

g)零售价统一。各加盟店的商品零售价格执行总部统一的零售价格标准。

h)商品与服务标准统一。各个加盟店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严格按照总部设计的商品手册与营业手册来执行。

(5)双赢原则

由于特许经营活动当中的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是商业契约关系,因此为了双方的合作关系持续稳定的发展下去,特许经营活动应当以双方获利作为基础。特许人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来利用受许人的资金实现快速扩张,但是,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活动,特许经营销售的是特许权,因此,只有在特许人能够从特许权的获得中获取到其期望的利益时,才能够使特许经营顺利开展下去。所以说,特许经营活动的发展是以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互惠互利为基础的。特许人如果一味去追求利益,而忽略了受许人的获利期望,就无法获得现有加盟商的通力合作,也吸引不到新的加盟商,最终导致特许经营体系无法顺利扩张。而如果受许人在经营成功的情况下产生自满情绪,不再服从特许人的管理,这也将会影响特许人的服务、督导支撑能力,最终产生“双输”后果[2]

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经营的区别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由公司总部全资拥有或控制,并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运营。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在于,所有公司或商铺都使用统一商标,具有统一的商业名称,有相同的经营模式和监督模式。但差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两者之间的所有权结构不同,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企业是相互独立的,而直营连锁中总部对于其各个分店享有所有权。

(2) 两者之间的核心内容并不相同。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其内容包括商标权、商号、专利权等等的一整套知识产权。而直营连锁则不需要上述内容,仅仅需要资金和相关的业务内容即可。

(3) 两者的管理模式不同。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联系在一起,被特许人对于企业的财务和人事有独立自主权,而直营连锁中,总部对于分店的大小事项均有决定权。

特许经营与合伙经营的区别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营利性组织。两者之间的差别如下:

(1)两者的出资方式并不相同。在商业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一定费用来获得特许经营权,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通过不同的出资方式来共同出资。

(2)两者之间的决策形式不同。在前者中,虽然特许人对于被特许人有监督和指导权,但被特许人对其所有的企业仍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而在合伙中,合伙人的部分决策权是根据各个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决定的。

(3)两者承担对外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在合伙企业中,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般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则无此规定。

特许经营与代理经营的区别

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或交易等相关行为,而使被代理人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受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者的本质区别如下:

(1)在商业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是特许业务的投资者,其从事的是自己的经营活动。而后者中代理人从事的活动是被代理人的事务,并不会为代理业务投资。

(2)在代理经营中,代理人一般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是为他人的营利而进行活动。而在商业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一般都是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交易,并且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其法律后果的承受主体不同。在代理中,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而商业特许经营中,虽然不同情形会有不同的责任形态,但并不像代理经营中那样,只由被代理人一人承担[]。

特许经营的运营结构

特许人、受许人、供应商与客户是其经营体系中四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主体。总部与加盟店是特许经营活动当中两个最基本的组织形态。这四个主体与两个组织形态的相互作用构成了完整的特许经营体系

特许经营

特许人投资建立特许经营总部,通过委托总部管理特许经营体系的方式,使总部管理运营特许经营体系并创造价值回馈特许人。与此同时,总部通过特许授权的方式来同意受许人投资加盟店,总部通过与受许人充分沟通并制约其经营行为的方式来影响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受许人在被授权以后,通过开设加盟店的方式来创造价值并为客户提供商品与服务,同时需要将加盟店的部分收益回馈给总部。总部为加盟店提供日常运营所需的技术、市场、产品、培训、督导等服务与支持,而加盟店定期向总部反馈其店铺日常经营信息。同时,总部整合特许经营体系的所有外部供应商资源为加盟店提供产品支持与服务。

参考资料:

[1]田嫄嫄.AG公司特许经营的加盟商管理问题研究

[2]宋楚.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外民事责任研究

特许经营相关报告:

CCFA:2022中国特许经营最佳实践案例集(78页).pdf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数字化特许经营加盟投资人画像及行为研究报告(2020)(47页).pdf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数字化产品手册(66页).pdf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上一篇:文化养老
下一篇:公募基金
会员购买
客服

专属顾问

商务合作

机构入驻、侵权投诉、商务合作

服务号

三个皮匠报告官方公众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