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方式的特征。
通过房地产信托进行融资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有着明显不同,其主要特征有以下三点:
①风险隔离。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基于信任这个前提,将资金、动产或者不动产等符合要求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具有法定的独立性,其与委托人的资产、受托人的资产以及其他信托财产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独立承担风险、负债和损失等。
②模式多样。信托制度本身相对银行或证券等制度就更具灵活性,开展业务的模式更加多样,加之房地产业务也存在着多元化的投资模式,因此,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模式就更加多样化。一方面,信托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放贷的额度没有银行那样严格,大多是通过采用风险系数的方法对逐个项目计提风险来实现对整体风险的把控;另一方面是融资模式比较齐全且能够组合运用。
③专业管理。对于信托公司来讲,专业管理是其核心竞争力当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其中主动管理能力是专业管理的关键。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对其他类型业务有着较高的收益,但高收益的同时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这就需要信托公司做到专业管理,对风险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及时把控,进而确保受益人利益,实现预期信托益。
(2)资金本身的特征。
资金或者说现金流对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控制万分关键,甚至直接决定了项目是否违约。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资金与其他类业务相比也有一些明显的特征:①长期性。这个特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周期普遍较长,各类房地产建设项目普遍需要历经很多阶段,整个建设周期大部分在两年及以上,这就造成开发商对资金的需求期限也多在两年及以上。此外,信托公司还需避免期限错配的问题,因此开展此类业务所需资金同样具有周期较长的特点。
②专项性。信托财产的运用具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一般会在信托合同中进行明确,主要内容包括,信托财产的投资方向、交易对手和具体用途等,并在信托项目成立之后,信托资金通常也只能运用于特定的交易对手开发特定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资金用途具有专项性。
③灵活性。信托对房地产项目的融资需求支持可通过多样的方式进行,在资金安排上有多种方案,可以根据项目开发特点和实际需求等情况设置非标准化的信托产品,灵活地提供和使用资金。这种灵活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四是巨额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对资金的需求量可谓巨大,在土地、设备、工程款等方面都需要极大投入。因此,开发商通过房地产信托获取的资金量通常也很大,视具体项目规模,少则几千万,多则数十亿甚至上百亿,资金巨额性特点十分显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