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2012/6/13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2014/4/29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CDM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推进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
2018/1/2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健全地区间、流域上下游之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购买、森林碳汇等市场化补偿制度。
2018/5/8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积极发展森林碳汇,探索推进森林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
2018/12/2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建立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将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优先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碳市场在生态建设、修复和保护中的补偿作用。引导碳交易履约企业和对口帮扶单位优先购买贫困地区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鼓励通过碳中和、碳普惠等形式支持林业碳汇发展。
2020/12/31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2021/3/30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内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
2021/4/26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
我国第一个林业碳汇国家标准GB/T41198-2021《林业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指南》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并正式实施。该标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该标准适用于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林业碳汇项目的审定和核证。其他碳减排机制或市场下的林业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可参照使用。
参考资料:
[1]潘明月. 基于期权定价理论对林业碳汇项目的价值评估[D].东北林业大学,2020.
[2] 金婷. CCER林业碳汇项目风险测度及价值评估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9.
[3] 林业碳汇行业深度报告:碳交易启动在即林业碳汇先锋军“蓄势待发”-210706(32页).pdf
[4] 环保行业碳中和系列报告:CCER价值分析(上)林业碳汇全方位剖析-210702(3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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