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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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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什么

消费税是以人们的消费为课征基础的一类税种的统称,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如果课征标准是用人们一段时间内的实际消费支出额来衡量,那么消费税就具有了直接税的性质。由于直接消费税一直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因而各国实行的消费税仍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与劳务税.

消费税根据征税范围的大小和政策意图的不同分为广义消费税和狭义消费税。前者通常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不加区分的对所有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因而要尽量做到税收中性。后者则是根据特定的政策需求对特定的消费品和行为收税。根据这个定义,我国的增值税、日本的消费税及美国的销售税都属于广义消费税,而国内的消费税则属于狭义消费税,又称选择性消费税或特别消费税。如果对选择性消费税根据应税商品的数目进行从少到多的细化,又可分为三类,分别是有限型、中间型和拓展型。有限型消费税主要涵盖一些传统应税品如烟酒车等,应税商品数目不超过10~15种,我国税制改革运行轨迹表明,国内消费税呈现出显著的有限型消费税特点

消费税特征

(1)课税范围可选择:目前各国实行的消费税一般是在普遍课征增值税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时期内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及据此制定的经济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部分商品或行为征收消费税。如为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对烟酒进行课税,为了引导绿色消费,降低消费带来的负外部性对鞭炮焰火、石油制品等高污染产品课税,调节收入分配对奢侈性消费课税。尽管各国经济发达程度不一,但课税范围大多数聚焦于有害性消费、奢侈性消费这两类上。

(2)税负可转嫁:消费税属于流转税,具有流转税的共性:税负易转嫁。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情况下,生产企业为纳税人,消费者为实际负税人。企业可以通过抬高销售价格的方式将税负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消费者。

(3)税负隐蔽性大:消费税税负隐蔽性一方面来源于税负是消费者间接负担的,另一方面来源于当前执行的价内税制度。由于生产企业为纳税人,消费者在消费时对于自己应负担的税额毫不知情,同时价内税也削弱了税收的“凸显性”,这种设计无益于消费者理解政策意图,也是消费税功能受到制约的重要因素之一。

(4)税负弹性可控性:人们对不同消费品有着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即便是在同一品类中,根据消费者消费能力的不同,也会产生群体的细分。如在奢侈品中,高收入人群对奢侈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就会小于中低收入人群,中低收入人群对基础奢侈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又要小于高级奢侈品。因此在设计税制时就可以利用这个特点,对不同的商品按照价格梯度安排差别税率,以体现立法者政策意图[1]

消费税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当前,我国消费税主要对三类消费品征税,体现“寓禁于征”:一是不利于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二是不利于资源环境保护的消费品,如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与涂料;三是高档奢侈品,如白酒、超豪华小汽车、高档化妆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与游艇。其中第三类高档奢侈品税目数量占比超半数。已开征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行业、白酒行业介绍

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税种征收环节

消费税

消费税的起源与发展

消费税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农业、手工业的发展促进城市了城市的兴起,于是相继征收了盐税、酒税等税,这就是消费税的原型。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降低所得税,消费税以其在经济调控中的独特作用,又开始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在恢复经济基础的同时,也建立了新的税收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筵席税、娱乐税、旅店税和冷食税合并为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政务院正式颁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电影、舞场、戏剧娱乐、舞厅、筵席、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征收特殊消费税,这是现行消费税的前身税种。20世纪80年代,为缓解一些重要消费品供给紧缺的问题,1982年、1988年以及1989年分别对烧油、筵席以及彩色电视机、汽车等行为和商品征收特别消费税。1993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部分需要限制或调节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此后,我国正式开始征收消费税[]。

自1994年开征以来,我国消费税分别在2006年、2008年、2009年、2015年以及2016年进行了5次调整,以适应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税的调整对税目进行增加或减少,共3次调整;税率进行了5次调整,在征税环节上,烟类产品、超豪华小汽车都进行了调整,由此形成了今天的消费税

历经多次调整,现行消费税税目共有15个,涉及了五方面的商品:第一是污染类的消费品,具体而言就是涂料、电池、鞭炮焰火;第二是那些具有高耗能的商品,具体而言就是摩托车、游艇以及小汽车;第三类是资源型消费品,具体就是那些木制的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还有成品油,第四类是奢侈品,具体就是高尔夫球及其球具,高档的化妆品、手表、珠宝首饰;第五类是有害的消费品,也就是烟草、酒精这两类。

消费税

消费税的功能

(1)筹集财政收入功能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各项职能以及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所以无论是何种税种,都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消费税也不例外。消费税作为一种古老的税种,自古以来,茶税、盐税、酒税、铁税等税收都成为各朝各代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发挥着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

(2)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消费税为了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对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征收重税以及对生活必需品不征税。我国贫富收入差距较大,对非生活必需品课征高额消费税,然后通过税负转嫁,可以使得高收入者多纳税,从而可以实现缩减贫富差距、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目的。

(3)保护生态环境功能消费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对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的矫正上。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成品油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能源类产品,并且其在使用过程中会带来严重的大气污染,对其征税不但可以降低成品油的消费量、节约资源,而且会产生替代效应,引导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燃油小汽车的购买,增加新能源汽车的购买量,从而刺激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同样对造成土壤和水资源污染的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能够减少土壤、水资源的污染。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主要有从价计税时、从量计税时、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等方面计算

(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参考资料:

[1]王珏.奢侈品消费税改革研究[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21.

[2]李梅.基于生态环境保护视角下我国消费税效应研究[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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