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市场中主流的私募基金均可以按照其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合伙型、公司型以及契约型。
(一)合伙型私募基金
合伙型基金是指通过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三种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这其中有限合伙形式是目前国内以及美国主流的私募基金形式。而在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中,又可以根据实际组织结构及实际管理权限的不同分为经营者主导型、投资者主导型以及双GP主导型。
1、经营者主导型有限合伙基金
经营者主导型有限合伙基金是一种倾向于经营者主导私募基金管理的私募基金
构架方案,由私募基金的经营者设立主体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设立,再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具备管理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该类型结构中由私募基金实际经营者作为普通合伙人(GP)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务中往往由私募基金实际的管理团队组建主体担任,GP即是团队实施管理的平台,也是团队的持股平台、跟投平台、分享超额投资收益平台。而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与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确保其设立与后续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性、合法性,并收对应管理费用。该形式是目前市场中较为普遍且市场化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设立结构,往往应用于LP均为纯财务投资人且实际经营团队具有较优投资业绩与管理经验的私募基金中。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ziboxinyan.com/FileUpload/ueditor_s/upload/2022-5/16/6378830893854089251845640.png)
2、投资者主导型有限合伙基金
投资者主导型有限合伙基金是一种有利于投资者主导私募基金管理的私募基金构架方案,由私募基金的全体投资者与实际经营者设立主体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设立,再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具备管理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该类型结构中由投资人与实际经营者共同设立主体担任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实务中由于投资人希望共同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超额收益分配而做的结构设置安排,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确保其设立与后续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性、合法性,并收对应管理费用。该形式是一种适用于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团队,他们并没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与优异的投资业绩,可以通过该形式的结构设置向基金投资人让渡部分实际管理权力与超额收益分配权力,从而顺利完成基金募集。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ziboxinyan.com/FileUpload/ueditor_s/upload/2022-5/16/6378830895852522384816503.png)
3、管理经营混合型有限合伙基金
管理经营混合型有限合伙基金是国内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较为早期的一种设立形式,即基金公司即是私募基金的产品备案人又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由于国内私募基金行业早期监管需求以及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GP与基金管理人概念的混同,该类型早期被广泛应用。但该类型的有限合伙基金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发展过程中比重逐渐在降低,主要是由结构设置上单只私募基金产品中较难实施对实际管理团队的激励与跟投,又无法打开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让投资者可以共同参与实际管理。
(二)公司型私募基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是指依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之间共同依据股东间通通通过的公司章程设立的私募基金,参照公司的企业特性与治理结构应设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职业经理人,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由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决策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进行决策。公司型私募基金相较于其他形式的私募基金,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根据《协会管理人登记与备案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在登记备案中即需要完成基金产品备案,也需要作为管理人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即设立之初,需要完成两项备案手续。第二,需要提取法定公积金并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可以直接参与投资、管理,依据各自股权,全体股东均需承担有限责任。其四,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股份公司型私募基金可突破五十人。在实务工作中,采用公司型运作的私募基金较少,主要原因是在基金设立、清算退出等方面需要参照《公司法》中的有关程序,较为不便。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称作信托制基金,其管理模式也与资金信托相同,是通过契约合同来约定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权利义务的一种基金模式。由各方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其中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并发出指令,托管人则受托管理财产。各方签署的基金合同是契约型基金的法律载体,而并不是一个法人主体,故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很少可以参与到投资决策中。但相较于另外两种形式,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清算更为便捷,同时其募集人数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指导意见为不高于200人,也较其他两种形式的私募基金更多,故而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该形式设立较多。
(2)私募基金根据产品类型分为了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基金。
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三季度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平台报送说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根据其所投资的方向及类型进行了细化分类,将私募基金分为了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基金。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指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的债券、基金份额等金融产品的基金,根据其所投资的标的不同可进一步细分为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其他衍生品基金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称PE基金。主要是指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基金,这其中主要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基金(一级半市场)被视为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所投资标的的不同可进一步细分为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建投资基金、定向增发基金等。
(三)创业投资基金,又称VC基金。主要是指投资于初创期未上市企业的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是PE基金的一个细分,其与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间、估值思维、风险偏好以及募集规模上均有较大不同。如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期限上往往设置的较长,由其投资介入企业焦躁,在后续企业的多轮融资中只需转让较小的比例即可回收投资。又譬如估值模式上,PE基金更倾向于通过财务模型、敏感性分析等手段分析投资企业情况,而VC基金则重视行业与企业的商业模式是否具备潜力。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是指投资与证券、股权之外标的私募基金,诸如红酒、艺术品、商品等,在目前的市场上较为少见。
2020年末,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突破15万亿,这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约3.74万亿,占比为23.53%;股权投资类私募基金约9.43万亿,占比为59.27%;创业投资类私募基金约1.57万亿,占比为9.89%;其他类私募约1.16万亿,占比7.3%。
(3)私募基金均可以按照其战略目的可以分为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投资基金以及财务投资基金
在私募基金的实务管理中,根据监管部门的不同要求以及投资人的私募基金管理投资战略目也可对私募基金进行分类,依据各地方政府下发文件中所描述可分为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投资基金以及财务投资基金。
(一)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发起,通过各级财政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或者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其设立目的是引导社会经济发展。
(二)战略投资基金,是指由企业取决,投资方向与标的为符合企业制定的战略规划的私募基金,此类基金主要投资于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补足企业的技术与市场短板,以获得协同效应与业务拓展为目标。
(三)财务投资基金,是指投资收益为目标的基金,企业往往较少参与决策,也不会要求基金投资于企业相关产业链[1]。
(4)根据投资对象,分为证券投资、产业投资两种类型。
(一)证券投资: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即一种开放式的资金投资,通常是按照市场行情由基金管理人投资证券或者相关衍生产品。投资者的权限比较大,可以在约定好的时间对其进行赎回或者申购。
(二)产业投资:产业投资私募基金:即投资固定的行业和产业的基金。基金管理人跟据对某一产业的了解和工作经验等,做出相关的资金募集,募集大量的资金后自己跟投小部分。但是这类投资因为周期比较长,所以投资以未上市的企业为主。如果相关产业的投资取得成果,那么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参与方都会实现所投资金的最大化利益;即使失败了也只用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