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债券主要业务流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已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准备-发行-使用的规范要求和流程体系,为项目收益偿债管理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工作框架。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实务操作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业务流程可总结为:
1.
项目储备与选择。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识别并筛选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潜在项目,形成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结合财政预算安排、项目建设计划,确定当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的项目需求。
2. 项目方案编制。各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制定项目财务评估即收益平衡方案、实施法律风险评估等。
3. 项目申报。县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上报项目需求。
4. 项目审核与发行准备。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限额及项目申报情况进行项目审核、筛选,并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用评级,做好发行前信息披露。
5.
债券发行。省级财政部门委托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柜台市场承销发行专项债券。发行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
6.
资金下达并使用。县市财政部门及时将省下达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用于对应项目建设支出,做到专款专用。确有调整用途需要的,依法合规申报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
7. 项目跟踪管理。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跟踪项目对应专项收入的组织情况。
8. 按约定还本付息。财政部门对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进行归集,并在约定付息和还本时点办理本息偿付。
(二)专项债券发行条件及信息披露专项债券项目发行条件主要包括:
1. 项目资本金比例应符合相应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2. “资金跟着项目走”,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已获批新建项目;
3. 项目融资不得存在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
4. 符合项目收益与融资自平衡要求,确保项目收益覆盖债券本息,如项目已有其他融资,应明确其他融资和新增专项债券的偿还来源分配;
5. 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
6. 按债券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项目实施方案、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资产情况等。
其中,专项债券项目发行披露材料包括:1.项目实施方案;2.财务评估报告;3.法律意见书;4.募投项目情况表;5.信用评级报告;6.项目信息披露表。
(三)专项债券监管要求
2019年以来,为控制专项债券风险、提高专项债券使用效益,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重点要求有:
1. 应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性支出。公益性项目指为满足公共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企业纯经营性项目。
2. 应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债券发行后调整用途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批。
3. 专项债券收支、本息偿付、发行费用等均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依法合规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原则上债券资金应在发行下达1个月内全部拨付至项目单位;允许有条件的项目先行调度库款垫付建设支出,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