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国时任财政部长将第一支由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分别在华发行的11.3亿和10亿人民币债券,命名为“熊猫债券”。至此,熊猫债发展拉开序幕。2005年为配合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首次熊猫债的发行,我国第一部国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管理办法颁布。自此,熊猫债作为活化债券市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渠道之一登上历史舞台。每一次政策变革后,都会不断推进熊猫债市场活跃度。
2005年《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第一次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2010年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国际开发机构”的条件,以及提高发债主体的评级要求。但是由于发行主体只针对国际开发机构,债券筹集的资金又仅能用于我国国内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主体范围等各项条件限制,使此后9年间熊猫债发展较为滞缓。
2014年起,伴随各项政策推进,熊猫债得到了快速发展。2014年3月戴姆勒发行5亿债券,标志首个非金融机构在华试点发债的成功。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增大了中资企业海外机构跨境融资需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中国纳入SDR货币篮,在国际金融平台为熊猫债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2016年外管局全国版《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办法》颁布,放宽了对熊猫债融资资金境内外流动的限制。明确“自用熊猫债,即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为鼓励境外母公司发行人民币债作为融资手段提供了内部结算通道。
2018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促进了债市的双向开放。
2019年2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4是对市场规则体系完善的提供重要进展:一是在规范境外企业信息披露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披露要求,提升业务操作性;二是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应当合法合规。《指引》还强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投资人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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