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债券违约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普尔将其分成三种类型:
(1)全面性违约。指债券发行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
(2)外力干预性违约。主要是指政府或者其他官方机构参与接管债券发行人的债务;
(3)选择性违约。指债券发行方根据合约仅偿还部分债务,未对全部债务实行全面偿还,造成违约行为,如通过发行不等价的新债券替换原有债券。
2、按照是否真实存在违约行为将债务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种。
(1)实际违约是指债券到期时,发行方无法或不愿偿还债务的行为。
(2)而预期违约是指债券尚未到期,有证据表明由于发债企业因自身原因很可能丧失偿债能力,从而触及到合同中的保护条款时,发债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最终发生违约的行为。
3、在我国的法律关系中,我国的债券违约情况可以分为长期债券违约和短期债券违约。
(1)当长期债券发行人出现以下这些情况之一时,构成长期债券违约:长期债券到期日前发行公司出现破产或被接管的情况;发债公司不能在债券到期日后90天内全额偿还债券本息合计的全部金额;发债公司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使得债券持有人人的本息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包括减免债务或债务延期等情况;债券虽然未到期,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发债公司不能按期全额偿还债券本息之和的全部金额;发债公司在债券到期日使用另一笔贷款偿还该债券的本息和。
(2)当短期债券发行人出现以下这些情况之一时,认定该短期债券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构成违约:发债公司不能在债券到期日后30天内全额偿还债券本息合计的全部金额;发债公司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使得债权人的本息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包括减免债务或债务延期等情况;债券未到期,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发债公司不能按期全额偿还债券本息;发债公司在债券到期日使用贷款偿还该债券本息之和的全部金额[1]。